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201号之一

余欣伟与柯德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欣伟,柯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欣伟,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柯德良,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柯德良所有的浙A×××××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