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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刑初56号

赵林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华,赵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林华,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灵璧县禅堂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林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13时许,赵子龙报警称赵林华在家中殴打母亲徐珍,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民警张彦斌带领辅警王小伟前往处警。在处警期间,被告人赵林华不断辱骂处警民警,持菜刀将车窗玻璃砍碎,并殴打王小伟,王小伟在夺刀时手部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林华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林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林华的弟弟赵子龙报警称赵林华在家中殴打母亲徐珍。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张彦斌带领辅警王小伟前往灵璧县禅堂乡黄山村处警。在处警期间,被告人赵林华不断辱骂处警民警,并持菜刀砍警车前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将车窗玻璃砍碎,后持刀殴打王小伟,王小伟在夺刀时手部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灵璧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持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林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萍

审 判 员  卓 艳

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量刑步骤:赵林华妨害公务起点刑:四个月基准刑:四个月量刑情节:暴力袭警:增加30%认罪:减少10%持械:增加20%4+4×0.4=5.6宣告刑:六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