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催61号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刘立斌。委托代理人罗顺心,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承兑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xxxx/xxxx号商业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付款人: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大中华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316881.6元,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13日,收款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