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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98号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丰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丰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京衡北大街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75278599。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州丰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21000059086。

法定代表人:马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丰工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