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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1228号

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林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林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片区黄杨大道西20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47756-2。

法定代表人:陈波,经理。

被执行人:林健,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林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如无意见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至今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邱雪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