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408号原告李英,女,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文悦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李英诉湖北恩施州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按照原告李英提供的地址以EMS法院专递(单号EY253587504CN)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原告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英负担。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瞿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