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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恢4号

吴梅英、谢德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梅英,谢德尧,曾昌琼,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梅英,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白石乡白石村上坪组**号。被执行人谢德尧,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岭华坚路章江苑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曾昌琼,男,1963年5月2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梅林镇货场路*号*栋***号。被执行人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赣县白鹭乡盈源村。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吴梅英申请谢德尧、曾昌琼、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德尧、曾昌琼、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梅英案款685969.8元,承担执行费9259.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85969.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德尧;曾昌琼;赣州庚艺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恢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刘君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