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96号
原告:姚开清,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文平,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原告姚开清与被告文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姚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开清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唐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