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华太,男,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华太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毛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华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姚华太在临渭区东风大街小桥十字站牌处,盗窃被害人王莹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的黑色钱包一个,内装现金23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华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失主王莹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华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华太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华太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华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