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36号
原告:XX,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荣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友爱,职务不详。
原告XX与被告重庆市荣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韩玉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