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78号
原告:古翠红,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梁文莲,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原告古翠红与被告梁文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古翠红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古翠红负担。
审判员 苗 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