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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恢256号

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地面:66057048-X,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街339号。法定代表人汪伟华。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97665-9,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骆鸿。申请执行人浙江羿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254193.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722500元,其余款项600000元根据和解协议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周建伟申请对本案做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恢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张泽杭

审 判 员  姚胜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姚嘉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