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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148号

李国军、赣县王母渡上排村委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军,赣县王母渡上排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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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赣07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军,男,1975年12月11日生,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县王母渡上排村委会,地址赣县王母渡镇上排村委会。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李国军申请赣县王母渡上排村委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赣县王母渡上排村委会应支付申请人李国军案款856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赣县王母渡上排村委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