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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8838号

洪重娟与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重娟,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章华,裴月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8838号申请执行人洪重娟,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彬,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23号银燕大厦2号楼A区201B室。法定代表人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华,男,1978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章齐平,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裴月娇,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洪重娟与被执行人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章华、裴月娇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33722号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前向原告洪重娟偿还借款本金五百万元;

二、被告章华、裴月娇对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洪重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财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章华、裴月娇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洪重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章华名下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拍卖已完成,买受人为徐鹤立(身份证号:×××),拍卖价款人民币45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章华名下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查封,同时解除该房屋上的所有抵押登记,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徐鹤立(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张亚军

审判员 田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