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12行初18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六社。
负责人:朱明霞,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
诉讼代表人:张宝峰,男,1970年9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
诉讼代表人:马明双,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
诉讼代表人:赵晓光,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吉林王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保全,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莹,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凤海,该局长岭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李维中,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六社不服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第三人李维中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六社于2017年2月14日以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已撤销原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无异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六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25.00元后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献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公衍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