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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58号

谢全伟与陈宗义、刘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全伟,陈宗义,刘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8号

原告:谢全伟,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宗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刘庆,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谢全伟与被告陈宗义、刘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谢全伟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全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全伟负担。

审判员 蓝 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群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