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8号
原告:谢全伟,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勇,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宗义,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刘庆,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谢全伟与被告陈宗义、刘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谢全伟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全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全伟负担。
审判员 蓝 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群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