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572号
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路以东、马鞍山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4498369R。
委托代理人:於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5幢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22453M。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以被告已���清此案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单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