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44号原告眉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平阳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69840149-7法定代表人彭渊洁,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怀敏,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毛朝霞,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梁坤,男,生于1982年1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岳辉,男,生于1985年8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326198508221032。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梁坤、岳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