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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执180-3号

王传香与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传香,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3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王传香。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刚。申请执行人王传香与被执行人烟台金益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