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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543号

金志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金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543号

原告:金志峰,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曾庆松,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志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金志峰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志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金志峰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