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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581号

董巧玲与孟凡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董巧玲,孟凡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581号原告董巧玲,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领,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巧玲诉被告孟凡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巧玲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巧玲承担。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