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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398号

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与南娟娟、方亚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南娟娟,方亚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盛祥国际十一楼。法定代表人韩义爽,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娟娟,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方亚旗,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金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娟娟、方亚旗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娟娟给付了申请人246325元,申请人撤回对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