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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6173号

陈丽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君,徐建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173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君,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徐建超,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陈丽君与被执行人徐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19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建超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徐建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2月6日,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后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返还其借款28000元,余款18000元及诉讼费1213元未给付。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