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55号
原告:濮阳市亿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南段绿景小区65号楼2单元1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城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史训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40元,减半收取14120元,由原告濮阳市亿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