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543号
原告:胡敏,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
被告:林光德,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林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以被告未在家,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胡敏负担。
审判员 王江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