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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543号

胡敏与林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敏,林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543号

原告:胡敏,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

被告:林光德,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与被告林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以被告未在家,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胡敏负担。

审判员  王江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