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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18号

王占江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占江,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318号

原告:王占江,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强,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原告王占江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占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左右,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温县建房子。

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7000元,以上情况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未付,形成诉讼。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未到庭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占江工资款1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王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