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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131号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徐州地区)职工,住徐州市。

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审 判 员  杨梅花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