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徐州地区)职工,住徐州市。
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审 判 员 杨梅花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