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9号
原告:李明勇,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继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李明勇与被告高继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李明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段孟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