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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39号

李明勇与高继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勇,高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9号

原告:李明勇,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继伟,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李明勇与被告高继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李明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明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段孟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