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128号

伍世云申请执行朱银华、彭启锐、贺建秀、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世云,朱银华,彭启锐,贺建秀,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28号申请人伍世云,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朱银华,男,1957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彭启锐,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贺建秀,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朱某,男,201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理人贺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系朱某之母,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朱银华、彭启锐、贺建秀、朱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