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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99号

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与李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99号

原告: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远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仙,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通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代

书记员 林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