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1号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钧,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骁谦。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09元,由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