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3号
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谢兴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华(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应铎,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武(特别授权),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特别授权),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应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计5274元,由原告贵州东方之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罡
审 判 员 彭月发
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玉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