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499号
原告: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915919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练玲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彦,江苏彦圣��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小男,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跨世纪装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世纪装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其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