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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字第43-2号

崔金来与王体超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金来,王体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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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崔金来,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王体超,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体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体超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体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