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390号
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万利达(南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媛,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叶清福,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清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讼争事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长江
审判员 张煜明
审判员 郭上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丽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