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662号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爱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立贺。
被告:高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92元及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鲁守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婉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