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9931号
原告:宋延军,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李波,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柴市。
被告:刘文艳,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军与被告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