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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9931号

宋延军与李波、刘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延军,李波,刘文艳,宋延军,李波,刘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9931号

原告:宋延军,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李波,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柴市。

被告:刘文艳,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军与被告李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