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黄孝环,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缪志东,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夏春花,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孝环与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850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2300元,申请执行费1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孝环发现被执行人缪志东、夏春花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7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李 李
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