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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恢17号

杨长生与陈应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长生,陈应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杨长生,男,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组人,农民。

被执行人:陈应升,男,1959年5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村*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长生与被执行人陈应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芮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陈应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3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应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元,保全费845元,共计2225元,由被告陈应升承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以被执行人正在和其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当日作出(2013)芮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3)芮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本院在提取了诉讼中保全陈应升在古魏镇南关一组享有的土地补偿款63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协议内容为:1、县法院从南关一组将保全陈应升的土地补偿款63000元提取后,申请人杨长生从63000元中给付被执行人陈应升7000元生活费,该案全部执行完结;2、本案涉及的申请执行费878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保全费845元,由申请执行人杨长生承担;3、申请人同意将芮城县人民法院冻结陈应升在工商银行芮城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解冻。以上一、二项内容,当场已履行完毕,法院将被执行人账户解冻后,该案全部执行完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应升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表示可以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芮城县人民法院(2013)芮执字第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高 雷执行员  王天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秦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