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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4号

陈耀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陈耀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洪,化名米四,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代理检察员周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耀洪经电话联系后,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村新屋村附近鱼塘边,以12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41克。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陈耀洪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诺基亚牌黑色手机1部,同时在上述地址提取由被告人陈耀洪扔掉的上述交易毒品海洛因1小包、现金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耀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清单,尿检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耀洪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洪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缴获被告人的诺基亚牌黑色手机一台,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耀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耀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陈耀洪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黑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萍秀

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

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邝思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