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辖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丕恕,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上诉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浪潮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浪潮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浪潮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书 记 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