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财,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杰,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国春,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玉明、白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yyyyy,nnnn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范玉明、白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yyyyy,nnnnn。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