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89号
原告:周芝,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芝与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周芝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芝负担。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