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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89号

周芝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芝,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89号

原告:周芝,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学明,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芝与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周芝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芝负担。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