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民初5098号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5098号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健,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