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5098号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隋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健,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华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