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306号

306赵成与苏州佳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成,苏州佳隆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6号

原告:赵成,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苏州佳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东环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原告赵成与被告苏州佳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成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赵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