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06号
原告:赵成,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苏州佳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东环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原告赵成与被告苏州佳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成于2017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赵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