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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41号

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41号

原告: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兴美花园B区三栋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6423772-1。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文明,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新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玉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伟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