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6776号原告白福全,男,蒙古族,工人,现住科左后旗。被告李文洪,男,汉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被告鲍德顺,男,汉族,个体,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全与被告李文洪、鲍德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我们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属被告住所地信息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福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国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