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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750号之一

王艳与胡建成、胡丽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艳,胡建成,胡丽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750号之一原告王艳,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胡丽娜,女,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胡建成、胡丽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建成所驾驶的豫Q×××××小型轿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胡建成所驾驶的豫Q×××××小型轿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存社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邝敬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