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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300号

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诉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300号

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双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律师。被告XX。

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旭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权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