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300号
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双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律师。被告XX。
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平泉县神龙高轿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旭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权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