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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999号

王志雄与连木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志雄,连木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999号

原告:王志雄,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木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志雄与被告连木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王志雄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雄以其已与被告连木泉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雄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志雄负担。

审 判 长  许祥华

人民陪审员  许黎明

人民陪审员  林 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建伟 百度搜索“”